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耀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82568242037F
地址:連州市城南清遠民族工業園內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對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并委托技術單位對你公司鍋爐廢氣進行采樣檢測,檢測報告(編號: QF04G01901)結果顯示你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存在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情況,其中二氧化硫超標 1.63 倍,一氧化碳 超標 3.56倍(《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 表 2 限值(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二氧化硫 35mg/m3,一氧化碳 200mg/m3)。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向你公司發出《責令改正決定書》(清環連州違改字〔2025〕11 號),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全面排查廢氣處理設施,確保 鍋爐廢氣排放口達標排放。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對你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廢氣治理設 施正常運行,我局委托技術單位對你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檢測報告》(報告編號:QF06G02001)顯示: 你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濃度為 38mg/m3,一氧化碳折算濃度為 2.4×103mg/m3,超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DB 44/765-2019)表 2 限值(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 爐二氧化硫 35mg/m3,一氧化碳 200mg/m3),其中二氧化硫 超標 0.086 倍,一氧化碳超標 11 倍。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 (報告編號:QF04G01901、QF06G02001)及其原始記錄單、《連 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醬菜泡菜農產品深加工擴建項目環 境影響報告表》、原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連州市海斌食 品有限公司醬菜泡菜農產品深加工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 表>的批復》(連環〔2015〕152 號)、原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醬菜泡菜農產品深加工擴建項 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連環[2015]156 號)、《鍋爐大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清環連州罰告﹝2025﹞10 號)。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清環連州罰告﹝2025﹞4 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期限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 未提出申請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 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 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 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1 裁量標準:“裁量起點 10%; 超標因子數目 2 個(3%);排污情況 排放 B 類大氣污染物 (8%);排放口所在區域 一般區域(0%);大氣超標排放時期 敏感程度 一般期間(0%);超標情況 超標 8 倍以上 20 倍以 下或超量 50%以上 80%以下(1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 況(含本次) 1 次(0%)”,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你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叁拾壹萬元整(¥31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 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 月內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申峻材 電話: 0763-6601673
地 址: 連州市呂仙路 18 號 郵政編碼: 513400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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